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
基本编码:370808001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3043M2370808001001
本事项由民族一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6 | |
服务对象类型 | 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崔勇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3730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政府综合楼三楼330室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政府综合楼三楼330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山东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决定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435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民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民委发〔2019〕61号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评选表彰办法。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435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下发表彰文件 | 25 | 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候选单位和个人 | 对有关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
受理 | 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完备 | 5 | 申请材料齐全完备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收件 | 市级民族事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0 | 经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推荐 | 提交申请材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推荐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3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从山东省政务服务网“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厅”下载 | 必要 |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初审推荐表(空白表格).docx |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初审推荐表(示例样表).docx | - | 无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条件是什么?
回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