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对外经济合作
成文日期: 2023-10-19 发布日期: 2023-10-23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3〕179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对外经济合作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23〕179号
成文日期: 2023-10-19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字〔2023〕17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跨国公司和国际科技组织在山东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省内专业性科技服务机构与跨国公司合作开展跨国技术转移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加强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科技厅配合)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山东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对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山东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实施创新、快捷、常规“三通道”审批,进一步优化审评审批流程,对创新产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优先审评审批。(省药监局牵头)

(二)进一步拓展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山东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支持各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省商务厅牵头)加快推广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业务,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按规定开展境内相关投资。(省商务厅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配合)

(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区域均衡发展。推动省内区域间合作共建,探索共建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科技金融等服务平台,推行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模式,最大限度形成协同效应。创新“飞地”“飞企”模式,承接产业项目梯度转移和创新成果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在境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高级认证企业的,经企业向所在地海关申请,青岛、济南海关为企业换发《高级认证企业证书》,继续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措施。(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四)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建立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利用外资力度。(省商务厅牵头)重点推动总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申报国家重点外资项目专班,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申报列入国家重点外资项目,争取国家层面政策支持。(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有关规定,加强用地、用能、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保障,加快项目落地实施。(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配合)推动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更多使用绿电,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工作,不断扩大绿证交易规模。(省能源局、省商务厅牵头)

二、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权益救济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可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损害其权益行为依法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投诉并公平处理。(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化活动。实行标准化政策一致、机会均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修订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积极参与对标达标和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七)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牵头,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

(八)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畅通侵权举报受理渠道,强化涉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联合查证涉外商投资相关谣言及虚假不实信息,加强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举报线索的受理、研判、复核、转办工作。密切关注网上涉山东省外商投资领域敏感舆情信息,深入开展“清朗”等系列专项行动,组织清理网上涉侵犯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坚决打击恶意炒作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和账号。(省委网信办牵头)发挥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妥善处理外商投诉。(省商务厅牵头)

(九)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进一步提升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质效。(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展会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山东省参展产品版权登记申请和举报投诉,畅通展前、展中、展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配合)加强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申报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山东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时,须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于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加强部门沟通会商,通报相关医药产品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的医药产品,对正在申报平台挂网的涉事产品不予挂网,对已在平台挂网或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及时采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配合)

(十)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持续组织开展“剑网”专项行动,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压缩办案时限,提高维权效率。(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一)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充分考虑政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并合理设置过渡期,增强政策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

(十二)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外商投资企业高管、外籍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时,在按规定核验本人有效护照后,可不留存护照原件。(省公安厅牵头,省委外办配合)做好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等便利措施的落地落实,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提供出入境政策便利。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全省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的便利化应用。(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中国民航山东监管局配合)

(十三)扎实推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贯彻落实国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配套细则,发布相关工作指引,指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工作,促进全省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省委网信办牵头)

(十四)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支持有条件的市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举办山东与跨国公司合作恳谈会等政企沟通交流活动,更好发挥全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商务厅牵头)鼓励银行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依法合规高效为企业提供自贸协定优惠原产地证签发工作。(省贸促会牵头)建立原产地证书虚拟审签中心,打造RCEP原产地证书审签中心和上合示范区原产地证书审签中心,推广应用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和自助打印,提升外商投资企业享惠的便利化水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六)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支持各市加大对重点产业链引资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配合)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外资项目,省、市财政按规定给予支持。(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外资标志性大项目。(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十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广泛开展宣传辅导,提供精准化、个性化纳税服务,积极引导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山东投资。(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十八)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成立外语团队,组织开展个税政策专题培训,辅导外籍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精准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配合)开通绿色通道,建立“一对一”联络机制,简化申报材料,缩短审核时间,指导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用足用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配合)

(十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各市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配套奖励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配合)对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相关不予免税目录所列商品外,依法予以免税确认。(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六、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

(二十)健全引资工作机制。聚焦日韩、欧美、东盟等重点国别地区,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等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加商务部“投资中国年”活动。用好服务地方外资招引工作机制,为各市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对接服务。(省商务厅牵头)

(二十一)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各市出访计划应优先保障“走出去”招商团组,对相关重点园区工作人员因公出国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出访批次数、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开启重大项目团组“因公签证直通车”,持续推进省属企业因公出国“一张表审批”试点工作,进一步简化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走出去”执行招商等经贸任务。(省委外办牵头,省商务厅配合)

(二十二)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支持各市依托省政府驻外经贸代表处,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优化全球招商网络,提升海外招商成效。(省商务厅牵头,省贸促会配合)

(二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持续改进利用外资评价办法,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落实各市抓重大外资项目主体责任,加强外资招引工作统筹,切实真招商、招真商,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省商务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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