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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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9 10:06

山东省财政厅等7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财金〔2022〕24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林业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金〔2022〕1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2日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金〔2020〕46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的通知》(鲁财金〔2021〕13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金〔2022〕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的评价对象为通过公开遴选方式获得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承办资格的保险机构,分省级和县级两个层面。

第三条 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委派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林业、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行业主管部门及保险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绩效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科学规范、突出重点、优胜劣汰。 

第二章 评价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时间。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省级承保机构评价指标,分6类13项,具体为:

(一)业务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内控管理、组织架构3项指标。

(二)发展水平。包括三大粮食作物覆盖率、市场份额占比增长率2项指标。

(三)服务水平。包括简单赔付率、理赔时效、综合费用率3项指标。

(四)保单管理。包括传输及时性、反馈及时性、合规审核3项指标。

(五)风险管控。包括风险管理1项指标。

(六)满意度。包括政策执行满意度1项指标。

第七条 县级承保机构评价指标,分6类19项,具体为:

(一)服务能力。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2项指标。

(二)服务质量。包括承保部署、承保任务、理赔规范、信息公示4项指标。

(三)发展水平。包括三大粮食作物覆盖率、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规模2项指标。

(四)服务效果。包括理赔支付率、理赔服务时效、简单赔付率、案件处理率4项指标。

(五)内控管理。包括政策宣传及人员培训、档案管理、资料报送3项指标。

(六)服务反馈。包括农户满意度、基层政府满意度、违规反馈、保险功能发挥水平4项指标。

第八条 计分规则。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全省范围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按照省级、县级机构逐一进行评分。各项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对承保机构存在积极创新品种模式、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农业保险工作成效、因农业保险工作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灾前预防等情况的,给予适当加分,充分反映承保机构的综合贡献。

第十条 对承保机构出现审计问题、农户投诉、信访事件、负面舆情、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情况的,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一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县级承保机构,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承保区域开展业务突破规定业务范围的;

(二)信息系统未接入省级农业保险补贴管理平台的;

(三)存在严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情况的;

(四)发生重大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五)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施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10月。具体如下:

(一)评价资料收集。各省级承保机构、县级承保机构于每年5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协调、联络等有关事宜,协助第三方评价机构汇总承保机构提供的资料。

(二)县级组织自评。县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对上年度各承保机构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并对考核表中部分指标进行打分(见附件2),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6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三)组织现场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每年7—8月对承保机构上报的基础资料进行评审,并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的比例不低于县级承保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所有省级承保机构均进行现场评价。

(四)出具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机构于10月底前,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总报告、分县域承保机构得分表和省级承保机构得分表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牵头确定评价结果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等级评定。县级承保机构得分根据附件2各项指标计分加总形成,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不足90分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不足80分为“合格”,60分(含)以上不足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省级承保机构得分根据省级、县级评价指标得分情况,按照3:7权重加权汇总确定,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运用。建立承保机构评分结果与其承保资格、份额相挂钩机制。

(一)省级承保机构在服务期限内,两年绩效评价考核排名处于后两位的,取消一个市的承保资格;连续三年绩效评价考核处于末位的,取消其下一轮次省级遴选资格。

(二)在同一评价年度,省级承保机构在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分支机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本轮次在全省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

(三)承保机构在同一县(市、区)3年服务期内,2年及以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3年中1年“不合格”、2年“基本合格”的,取消该承保机构在该县(市、区)下一轮次的遴选资格。

(四)因发生上述情况取消承保资格的,其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由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结合当年全省评价结果,按规定程序从全省排名前4名的承保机构中确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各级财政及相关险种业务主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农业保险数据采集台账,掌握第一手资料数据,确保绩效评价结果真实、全面、准确、有效。通过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技术操作,确保评价过程独立公开,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并保守参评机构的商业秘密,按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与相关数据。对参与造假、违反程序和工作规定导致评价结论失真的,以及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人员,财政部门将不再委托其承担绩效评价业务。在评价过程中,发现承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承保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其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农业保险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保机构在报送绩效评价材料时,存在故意漏报、瞒报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的,评定为“不合格”,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日。

附件:

1.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表(省级).pdf

2.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绩效评价表(县级).pdf

(2022年11月4日印发)

责任编辑: 门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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