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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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05 09:37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有效保障全省教育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要求,我厅起草了《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邮箱:dds@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省督学聘任和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的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3日。 

  附件: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发挥教育督导职能作用,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我们起草了《山东省督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对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推进教育督导责任区发展等提出明确要求。 

  我省自2000年开始至今已聘任了六届省督学,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省教育督导事业正步入新时代,但督学队伍数量不充足、作用发挥不到位、专业能力不匹配、督学权威不够强,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出台《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督学职责、强化督学纪律、落实保障措施,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基于以上情况,我厅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新阶段教育督导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下半年,我们联合部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办法》起草团队,认真学习了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借鉴了部分省市工作经验,吸收青岛、潍坊、威海等地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起草文件初稿。之后,将文件初稿与国家法律、我省地方性法规、教育部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一一对照,梳理了政策依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今年1月和2月,通过召开会议、线上研讨等方式,多渠道征求了16市和部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同志和部分省督学、省教育督导员意见建议。3月上旬,召开部分市教育分管领导、督导室主任、督导专家参与的听证、评估会,进行舆情风险评估。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厅内征求8个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同时,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且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围绕督学队伍体系、任职条件与聘任、职责与权利、纪律与义务、保障与激励、管理与考核等方面,提出了28条具体要求,每条内容均于法有据,符合政策。

  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督学体系上强化“重构”。《办法》起草立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大局,融合了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督导条例、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有关督学管理的要求,构建了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教育督导员、责任督学、学校视导员和特邀教育督导员等六位一体的新时代山东督学队伍,分别承担相应的教育督导工作任务。

  二是在队伍建设上突出“理顺”。《办法》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齐抓共管、全面覆盖的原则,明确了各类督学群体的聘用主体和范围,明确了任职条件和程序,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

  三是在职责与权利上强调“完善”。《办法》提出的“八项职责”与“六条权利”,全面梳理了我省多年来督学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了督学在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过程中的职责与权利,更加符合教育督导规律。

  四是在义务与纪律上彰显“规范”。《办法》创新提出的“八条义务”与“八项纪律”,突出了督学的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我反思,进一步规范了督学行为,规避了督导风险。

  五是在保障激励上注重“落地”。《办法》提出的保障激励要求明确、标准清晰,且结合实际,易于操作。尤其是在督学职称评审上力求突破,使督学保障的指向性、目的性更加明确,激励性、达成性进一步增强。

  六是在管理考核上体现“全面”。《办法》覆盖了督学聘任与管理的方方面面,相对于国家和兄弟省份的类似文件,更加全面和系统,对督学聘任、续聘、解聘等有明确要求,对督学管理、培训、考核等也有具体办法,全面提升了督学管理的层级和水平。

《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我们起草了《山东省教育督导责任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对加强督学队伍建设,推进教育督导责任区发展等提出明确要求。 

我省自2000年开始至今已聘任了六届省督学,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省教育督导事业正步入新时代,但督学队伍数量不充足、作用发挥不到位、督学和督导责任区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还不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出台《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督学职责、推动责任区建设,既有利于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督学队伍,也有利于责任督学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加强对学校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基于以上情况,我厅根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和新阶段教育督导的新要求,起草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下半年,我们联合部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办法》起草团队,认真学习了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借鉴了部分省市工作经验,吸收青岛、潍坊、威海等地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起草文件初稿。之后,将文件初稿与国家法律、我省地方性法规、教育部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一一对照,梳理了政策依据,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今年1月和2月,通过召开会议、线上研讨等方式,多渠道征求了16市和部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同志和部分省督学、省教育督导员意见建议。3月上旬,召开部分市教育分管领导、督导室主任、督导专家参与的听证、评估会,进行舆情风险评估。并在厅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厅内征求8个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同时,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报且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对文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围绕教育督导责任区设置、运行机制和责任区督学配备、职责、管理、结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21条具体要求。

  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体现“衔接”。《责任区管理办法》起草立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大局,与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督导条例、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责任区建设的意见和督学管理办法等,紧密衔接,共同构成了我省教育督导责任区建设制度体系,为教育督导事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在体系建设上突出“联动”。《责任区管理办法》明确了“设立省、市、县三级督导责任区,构建省市县三级联动、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结合的教育督导责任区工作机制”的要求,督导责任区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理顺。其中,省级设立督导责任区是创新举措。

  三是在标准设置彰显“务实”。对省、市、县三级责任区设置、督学配备,《责任区管理办法》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标准要求。比如,在责任区督学配备数量上,省级责任区明确了数量标准,要求“每个省级督导责任区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省督学和6名兼职省督学”;市级督导责任区没有做具体要求,只是原则性提出“结合实际配备专兼职督学”;县级督导责任区结合原“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相关规定落实,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比照省、市做法合理设置, 体现了务实作风。

  四是在职责分工上注重“明晰”。《责任区管理办法》提出了五条督政职责和八条督学职责,明确了责任区督学工作职责,对推进政府树立正确教育政绩观、落实教育职责,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五是在推进实施上考虑“实际”。《责任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提出明确要求和标准,且易于操作、便于开展。比如:责任区运行机制中,提出推行“清单+随机+公开”的督导方法,责任督学督导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实效性将进一步增强。

责任编辑: 倪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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