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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时间:2019-09-18来源:办事咨询
办件名称: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办件内容:

咨询内容:您好,请问2018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政策于2018年9月份发布,今年的政策什么时候发布呢?

申请人/申请单位: 张** 提交时间: 2019-09-17 11:03:15
受理单位: 省教育厅 受理时间: 2019-09-17
答复状态: 已答复 答复时间: 2019-09-18
答复内容:

  针对您咨询的问题,山东省教育厅转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并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4〕37号)要求,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山东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www.xszz.gov.cn/)下载并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提交《申请表》时应一并提交以下资料: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一份、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在3年服务期内,经提拔或调动后,工作单位仍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应同时出具与所有工作单位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如: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和由就业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证明其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性质符合补偿政策条件,且服务期连续,没有间隔期。 符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条件的毕业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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