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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厅长解维俊谈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时间:2018-06-1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政府网:解厅长您好!据了解,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誉为“东方一枝花”。请您介绍下这项制度。


  解维俊: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被国外誉为“东方经验”。

  人民调解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合理原则、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而且有不收费的独特优势,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201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出台,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组织形式、程序、效力作出规定,在实现人民调解规范化的同时延伸了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

  山东省政府网:据了解,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解厅长,请您介绍下“枫桥经验”的有关情况。

  解维俊:“枫桥经验”诞生于1963年,是共和国历史上极少数创造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但在今天依然保持着活力的典型。“枫桥经验”是基层群众的实践创造,是政法战线的一面光辉旗帜,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示范引领力,其精神实质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55年前,浙江枫桥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非常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浙江纪念毛泽东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充分珍惜枫桥经验,大力推广枫桥经验,不断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55年来,各地坚持“枫桥经验”基本精神不动摇,并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不断赋予“枫桥经验”新的内涵、新的使命。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仍然焕发着时代的光芒。“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追求和职责所在。

  多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大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积极拓展调处化解领域,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成效,年均化解矛盾纠纷36万件,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山东省政府网:解厅长,山东的人民调解工作一直开展得有声有色,创造了很多具有山东特色的“枫桥经验”,请您谈谈近年来我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做法。

  解维俊:总体来说,我感觉有三个方面比较突出。

  近年来,我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大力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强化“组织、队伍、业务、制度”四项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成绩。

  一是组织基础不断夯实,队伍素质显著提高。以“网格化、专业化、品牌化”为目标,大力发展人民调解组织,调整充实村(居)调委会,巩固完善乡镇(街道)调委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突出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创建品牌调解室,全省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79002个,其中,村(居)调委会72379个,乡镇(街道)调委会1770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2934个,在公安、法院、检察院、信访等部门设立派驻调解组织1168个,形成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专家库制度的通知》,拓宽选任渠道,注重吸收法学、医学、心理学等方面人才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全省现有人民调解员31万人,组建省市县三级专家库56个,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我省有1名人民调解员当选司法部全国首批十名人民调解专家。制定出台《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推行人民调解员准入、等级管理、分级培训、持证上岗等制度,与上海政法学院开展合作共建活动,在6个市建立人民调解专业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不断提升。组织开展全省最美人民调解员评选活动,极大激发了人民调解员职业自豪感和荣誉感。在今年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我省有39个集体和72名个人受到表彰,受表彰总数位居全国首位。

  二是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工作运行更加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健全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业专业调解联动机制建设,制定重大矛盾纠纷处置预案,确保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制定出台《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部署开展规范化调委会创建活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制定了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了与开展业务相配套的纠纷调处、登记、统计台账、档案管理以及纠纷排查信息报告、反馈、回访等制度,按照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标准,建好调委会和调解庭,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卷宗、协议书质量评查等活动,全省90%以上的调解组织实现了“六统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出台《关于进一步运用全媒体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探索远程调解、电视调解、微信调解等新型调解方式,将人民调解纳入山东法律服务网、“12348”热线服务内容,为群众提供了贴心贴身服务。

  三是调解领域不断拓展,独特作用日益彰显。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特别是围绕G20峰会、APEC会议、抗战胜利70周年大会、全国全省“两会”、十九大等重大活动、重要时期的安保维稳工作,广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2013年以来,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共化解矛盾纠纷211.4万件,成功率达98%以上,为维护全省稳定大局作出了积极贡献。济宁市推广建立“和为贵”调解室,济南市成功化解“彩石山庄”重大群体维权纠纷,聊城市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等经验做法,得到中央和省部领导的充分肯定。先后与卫计、法院、公安、物价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目前,全省建立行业专业调解组织2145个,覆盖到医疗卫生、道路交通、环境保护、征地拆迁、金融信贷、物业管理等30多个行业和领域,化解了一大批民生领域和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山东省政府网: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请问解厅长,今年省司法厅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方面有哪些具体考虑呢?

  解维俊:2018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大局工作,聚焦新时代新形势新矛盾新要求,采取更加扎实过硬的措施,努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以全覆盖为目标,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有群众诉求,人民调解工作就开展到哪里”,推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衔接、全覆盖、无缝隙的人民调解工作体系。加强和规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条件成熟、确有必要的,推动设立,对已经设立的,在巩固提升的基础上依法规范。推动设立各种类型的品牌调解室、派驻调解室、调解超市等,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的深度、广度,扩大社会影响力。

  二是以专职化为方向,着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不断优化队伍结构,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的同时,下大力气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使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比重有较大幅度地提升。注重吸收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水平。严格落实人民调解专家库制度,到2018年年底前,分省市县三级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专家库,推动越来越多的调解员成为人民调解领域的行家里手,为化解重大疑难纠纷等提供智力支持。

  三是以行业性专业性为重点,着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四部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行业专业调委会,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矛盾纠纷的同时,积极向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等行业专业领域拓展,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四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不断规范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及人员组成,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考核、培训,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开展调处工作,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移交和接收、调查、调解、协议签订和履行、回访、归档、统计报送等一系列制度流程,确保调解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定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质量评查活动,统一规范调解文书和卷宗制作,及时掌握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有效、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等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力。

  五是以信息化为手段,着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创新。主动顺应“互联网+”时代趋势,加强网络调解平台建设,推广济宁市“智慧民调”经验做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手机等现代科技和通讯手段,广泛开展电视调解、网络调解、微信调解,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加强线上调解与线下调解的互动,在调解方式、协议达成、司法确认等方面加强研究和规范,做到统筹协调、优势互补,实现调解效能最大化。加强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建设,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录入,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大数据库和人民调解案例库,科学预警社会矛盾风险热点,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积极参与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动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纠纷多元化解综合性服务平台、专业性纠纷多元化解公共服务平台和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对接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依托法网大力推行人民调解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网上监督,通过法网“汇民智、分民忧、解民难”,让每个民众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中得到切实的利益和实惠。

  六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解,着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围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着力加强农村农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围绕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程实施,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组成专项调解团、法律服务团,及时调处化解因产业淘汰、征地拆迁、环境整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和各类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围绕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将“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人民调解工作中,通过个案调解进行以案释法,在广大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围绕做好重要时间节点安保维稳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常态化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活动,深入农村、社区、学校、医院、农贸集市、厂矿企业、地区边界等矛盾纠纷多发区域,及时排查风险隐患,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消除在萌芽状态。

  前不久,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讨班上,将“总结提炼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纳入“十大课题”研究,司法部也召开了全国人民解调工作会议,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按照中央和司法部要求,近期,我们将重点抓好三件事。一是组织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傅政华部长讲话精神,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推进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措施和办法,为平安山东、法治山东建设作出更大贡献。二是组织召开“枫桥经验在山东”座谈会。以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和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为契机,深入挖掘和总结推广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度了解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座谈研讨新形势下推进工作的打算、建议,推动“枫桥经验”在山东开花结果。三是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认真研究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抓住机遇,加大沟通协调力度,积极争取支持,抓紧出台我省《实施意见》。


(责任编辑: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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