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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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13103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00J2000113103001

本事项由省财政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财政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3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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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4其他事务类窗口 - B04
审批结果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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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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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依据内容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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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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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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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财政部令第97号
依据内容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或者专项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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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
依据内容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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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审核申请材料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审查公示 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进行公示 5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起草准予决定 起草准予决定 1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准予 准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5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审查并做出许可决定 对申请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是否符合财政部令第97号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电话:0531-51781827 010-68551114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经营场所。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 (二)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书面合伙协议; (四)有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财政部依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 (二)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经营场所。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四)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五)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因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吊销、撤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其被吊销、撤销执业资格之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年限,不得计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累计年限。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二)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2、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合伙设立。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空白表格).doc.doc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示例样表).doc.doc 财政部统一制定,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事务所公章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示例材料).docx.docx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示例材料).docx.docx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复核页须盖有事务所公章。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真实有效,签字印章清晰。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空白表格).docx.docx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示例样表).docx.docx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事务所公章 -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空白表格).docx.docx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示例材料).docx.docx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分别填写,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 原件或复印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空白表格).docx.docx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执业经历表(示例样表).xls.xls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为信息真实性负责 每名合伙人(股东)分别填写一份。合伙人(股东)本人签字、加盖人名章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B04其他事务类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9970

窗口投诉地址: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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