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省级权限)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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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18207007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64422000118207007

本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实施主体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2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唐育才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25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省市综合业务专区 B06、B07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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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省市综合业务专区 B06、B07窗口 - B06、B07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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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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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第四十四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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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依据内容 第九条 ?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十三条?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涉路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或者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建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不得交付使用。涉路工程设施和非公路标志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标志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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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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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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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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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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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 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 -
审批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运输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 按法定要求 -
办结发证 根据审批结论,出具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出件,邮寄或现场领取行政许可结果 1 按法定要求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地址:省政府: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电话:省政府:0531-51781827;交通运输部:010-65292114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0531-82567000

电话: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受理条件

1.符合公路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空白表)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doc.doc (示例表)涉路工程建设许可申请书.doc.doc 根据表格内容,要素齐 全,申请单位与涉路工 程征求意见单位一致,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单位印章清晰。 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涉路工程施工图、施工设计方案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设计方案(样表).pdf.pdf 施工方案(样表).pdf.pdf 需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一致。 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 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如占用公路影响交通需提供)(样表).pdf.pdf 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求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同意。书面承诺在涉路工程开工以前经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报送行政许可部 门 。 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示例).pdf.pdf.pdf 依据法律法规和公路技术标准规范对涉路工程建设的符合性评价结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要求的书面复核意见 。 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样表).pdf.pdf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情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
获得电力涉路工程承诺备案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简化获得电力承诺备案材料 (样表).docx.docx 需加盖公章,本承诺材料只适用于《山东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简化获得电力涉路工程许可流程的通知》(鲁交公路函〔2020〕28号)中符合许可告知承诺备案条件的申请使用 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代理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代理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原件和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2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自备 必要 身份证(样表).png.png 交通行政许可委托书(示样).docx.docx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申请人营业执照
申请人营业执照
原件和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营业执照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非必要 - 营业执照(示例样表).jpg.jpg 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68966225;0531-51762287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省市综合业务专区 B06、B07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68966285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 省市综合业务专区 B06、B07窗口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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