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基本编码:000169003000A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9032C2000169003000
本事项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已委托设区的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4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赵菲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68966269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10窗口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10窗口 - A10号窗口 |
| 审批结果名称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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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 依据类别 | - |
| 制定机关 | - |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 依据内容 |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提交材料 | 医疗机构向医疗广告审查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 -- | 材料齐全,信息完整。 | - |
| 对材料进行审查 | 根据申请医疗机构类别,组织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 -- | 如审查合格,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如审查不合格,出具书面不合格意见。 | - |
| 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 -- | 如审核同意,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如审核不同意,出具书面不同意意见,通知申请医疗机构领取申报材料。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医疗机构需持有合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 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到期或变更医疗广告相关内容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4.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医疗广告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doc | 医疗广告申请表 (2).doc | 填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时应一并填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 材料齐全,填报无误。 | -- |
|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 原件 | 纸质 | 2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docx |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 (1).docx | 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光盘一式三份),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2、平面广告提供小样,网络广告提供页面样件。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需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位置、形式。4、页面样件申请审查时至少需提交本文书一式八份,广告样件粘贴处加盖骑缝章。5、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原件需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并作为审定凭证。 | 材料齐全,填报无误。 | --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2 | A4 | - | 快递邮寄,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章; | 证件在有效期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