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基本编码:372030551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0484D2372030551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税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15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05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5号 - |
审批结果名称 |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完成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办理,向纳税人出具《税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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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送达 | 送达 | 0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无 |
决定 | 决定 | 0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决定。 | 总局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审查/核准 | 审查/核准 | 0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受理 | 受理 | 15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申请 | 申请 | 0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无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受理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不含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docx |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异议申请表-示例.docx | - |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 - |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docx |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示例.docx | - | 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 - |
常见问题
问 :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问 : 中国居民(国民)可以就哪些事项向税务机关提请相互协商?
回答: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问 :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回答: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