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省级权限)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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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33101003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120Q2000133101003

本事项由省体育局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实施主体 山东省体育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7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孙明星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51761986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号山东省体育局627房间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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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东厅A27窗口 - 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厅A27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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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依据内容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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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依据内容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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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依据内容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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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依据内容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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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利己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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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7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
依据内容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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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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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与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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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
依据内容 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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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
依据内容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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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全民健身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依据内容 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传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与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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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依据内容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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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当事人提交办理申请 1 符合申请要求 -
受理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送达《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审查决定 根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第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 11 根据审查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体育总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申请书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申请表.doc.doc 健身气功活动示例样本.doc.doc 暂无 按照法定要求 -
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原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5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暂无 按照法定要求。 -
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 - 暂无 按照法定要求。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暂无 按照法定要求。 -
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复印件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部门核发 必要 - - 暂无 按照法定要求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号山东省体育局 627房间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1909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286号山东省体育局 623房间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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