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基本编码:370834006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016L2370834006001
本事项由农业普查办公室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统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2412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统计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158号食堂楼208室 - |
审批结果名称 | 奖励告知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国务院令第473号 |
依据内容 |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 |
依据内容 |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决定 | 对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报执法监督局、局领导审批 | 2 | 情况是否属于奖励范围 | 通知举报人 |
审批 | 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批 | 10 | 是否真实,对农业普查带来多大影响 | 确定是否奖励 |
受理 | 举报人提出申请 | 2 | 确定是否受理 | 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理室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13298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6051403
受理条件
举报情况得到核实属实,并对农业普查造成一定影响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个人奖励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标准文件打印格式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 必要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个人给予奖励申请表(空白表格).docx | 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个人给予奖励(示例样表).docx | - | 核实申报内容真实准确 | - |
常见问题
问 : 农业普查主要有哪些违法行为?
回答: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以下行为: (一)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 (二)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 普查对象有以下行为: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