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争议调解
基本编码:372004010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40312372004010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受委托组织 |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 中介服务信息 |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
| 事项版本 | 12415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史华南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85702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省府前街1号省发改委价格处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办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专区省市综合业务窗口D01 - D01 |
| 审批结果名称 | 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发文字号 | 鲁政办发〔2010〕7号 |
| 依据内容 | 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省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承担辖区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文字号 | 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六)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办结 | 向申请人寄送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 1 | 调解协议书内容和形式是否完整 | 向申请人寄送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
| 办理 | 启动调解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对价格争议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 25 | 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 促使调解协议达成。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
| 审查 | 申请材料实质审查 | 3 | 是否符合受理标准 | 实质审查完成 |
| 受理 | 案件登记 | 1 | 形式审查 | 接收完成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5743号;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电话:0531-86132980;010-68502000
行政诉讼
部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12368
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同意调解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一定的事实依据 4、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
材料目录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空白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网上提交,快递邮寄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空白表.doc | 价格争议调解文书空白表.pdf | -- | 1、内容准确;2、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 |
常见问题
问 : 哪些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回答:下列情况不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范围: (一)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 (二)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 (四)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且已依法被受理的; (五)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 (七)其它不应作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情形。问 : 怎样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处理?
回答:申请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价格争议事实、诉求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如消费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票据、凭证、协议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四)价格争议调解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问 : 价格争议调解是否收费?
回答:价格争议调解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面向社会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争议双方不需要交纳调解费用。如果涉及技术鉴定等发生的其他费用则由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