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识别码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
基本编码:00010713200202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861122000107132002
本事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6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无线电业务办理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2083186;0531-68966229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 - 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它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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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向国际电信联盟统一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序列,并对无线电台识别码进行编制和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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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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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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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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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无线电管制,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无线电管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军区决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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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无线电台(站)使用的无线电频率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不需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受理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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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建设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的选址,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影响其功能发挥的建筑物、设施等。¨¨¨ 设置大型无线电台(站)、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其台址布局规划应当符合资源共享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下同)设置、使用制式无线电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式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船舶、航空器、铁路机车设置、使用非制式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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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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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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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许可需要完成有关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规定程序的,进行协调以及履行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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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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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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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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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避免对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第四十一条: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不得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专用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但是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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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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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对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暂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查封无线电台(站),必要时可以采取技术性阻断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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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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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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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①大厅提交。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联系电话:0531-82083186。 ②信函提交。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C05号窗口,地址:济南市站前街9号,邮编:250001,联系电话:0531-82083186。③网上办理 | 无 | - | |
受理 | ①属于大厅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③网上办理 | 1 | 无 | - |
办理进程查询 | 联系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查询办理进度。 | 8 | 无 | - |
办结 | 获取电台执照 | 1 | 无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第七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书面申请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无线电台识别码延续申请(模板).docx | 无线电台识别码延续申请(模板).docx |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更换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无 | - |
原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无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本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无线电台执照 | 必要 | - | - |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丢失的,需在申请书说明。 | 本机关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无线电台执照;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丢失的,需在申请书说明。 | -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必要 | - | - |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单位申请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单位申请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