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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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0219050000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679L2370219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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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水利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处罚适用种类 警告
事项版本 10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行政管理相对人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 国务院
发文字号 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依据内容 第三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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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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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
违法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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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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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加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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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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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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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省政府:(0531)82621687;水利部:(010)63203079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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