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权责事项名称 | 不符合法定条件从事水文活动的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省水利厅 |
部门职责 |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负责组织查处全省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对应责任事项 | 市级责任事项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省级,市级,县级 | 负责实施本系统跨区域、重大事项的处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分市县权限 |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