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基本编码:372014952004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2014952004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90 自然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10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耀文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8128679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人力资源市场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人力资源市场1楼南侧劳动能力鉴定窗口 。 - 南108 |
审批结果名称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 》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字号 | 鲁人社规〔2017〕4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开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适用本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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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十六条 第一款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七条 第一款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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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结果反馈 | 作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 | 20 | 鉴定结论准确、送达及时 | 作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 |
现场鉴定 | 被鉴定人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医学卫生专家形成专家组意见 | 1 | 身份信息准确无误、专家组意见客观公正 | 形成专家组意见 |
申请受理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以及山东省直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 5 | 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 | 出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收讫告知书》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无
地址:无
电话:无
行政诉讼
部门:无
地址:无
电话:无
受理条件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医学病历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医疗机构 | 必要 | 医学病历材料样本.docx | 医学病历材料样本.docx | - | 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 -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网上自行下载 | 必要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docx |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pdf | - | 填写规范、真实有效 | - |
常见问题
问 : 申请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回答:申请条件: 1.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可以提出申请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问 : 对病历资料有何要求?
回答:各种慢性病需提供2年的系统治疗病历;另有以下病种需同时提供的以下病历资料:1.肿瘤病患者,提交手术纪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有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结果等有关材料; 2.癫痫病患者,提交系统服药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3.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须提交系统治疗的就诊病历; 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提交系统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5.精神分裂症、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提交系统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问 : 公示材料及公示期有什么要求?
回答:公示材料包括“公示证明”、“公示照片”、“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公示公告”三种材料。公示期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