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诊活动备案
基本编码:371023015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9032C2371023015001
本事项由医政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0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 A10 |
审批结果名称 | 义诊活动备案表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发文字号 | 卫医发〔2001〕365号 |
依据内容 |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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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卫生部 |
发文字号 | 卫医发〔2001〕365号 |
依据内容 |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相关机构提出申请,递交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3 | 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相关机构提出申请,递交材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
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 6 | 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
办结 | 予以备案 | 1 | 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予以备案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义诊活动备案表 | 原件 | 纸质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卫生行政部门核发 | 必要 | 义诊活动备案表(空白表格).doc | 义诊活动备案表(示例样表).doc | - | 依据《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 |
常见问题
问 : 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哪些些材料
回答:(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