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新设立)
基本编码:000117111000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302702000117111000
本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2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5 | |
服务对象类型 | 企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东厅省市综合业务区A16、A17窗口 - A24、A25窗口 |
审批结果名称 |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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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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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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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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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1)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2)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3)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1)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2)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4)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材料真实有效 | 材料真实有效 | - |
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应承诺书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0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部门共享核验,网上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 | - | 无 | 材料真实有效 | - |
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核发 | 非必要 | - | - | 材料真实有效 | 材料真实有效 | - |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材料真实有效 | 材料真实有效 | - |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材料真实有效 | 材料真实有效 | - |
技术人员的身份证 | 原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 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 | - |
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材料真实有效 | 材料真实有效 | - |
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 原件 | 电子 | 0 | - | - | 网上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 | 必要 | - | - | 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 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 - |
常见问题
问 : 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退休人员如何认定?
回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令)第五条规定,申报机构应向……提供: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合同。退休人员因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故不计算在机构申报资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中。问 :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保险有何要求?
回答: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必须缴纳在申报机构名下。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中“机构基本情况”部分中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是什么?
回答:若机构已申请多证合一,则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问 : 如何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回答:申报机构登陆一体化平台,填报申报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问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中“机构基本情况”部分中的机构地址是什么?
回答:同机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