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当场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7 | |
服务对象类型 | 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窗口名称 | 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B01 |
审批结果名称 | 备案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依据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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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受理材料 | 0 | 名单完整真实 | 受理 |
存档 | 审核并存档 | 0 |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 | 登记存档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将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备案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纸质原件 | - | 窗口提交 | - | 学校自备 | 必要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备案(空白表格).doc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备案(示例范本).pdf | - | 学校加盖公章 | - |
常见问题
问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引进国外的课程和教材吗?
回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 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问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吗?
回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问 :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吗?
回答:不可以。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