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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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3021009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4951T2373021009001

本事项由市场体系建设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备案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实施主体 山东省商务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5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2408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 事项状态 已发布
行使层级 省级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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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窗口名称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山东省商务厅3楼326室(市场建设处) -
审批结果名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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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依据机关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商字〔2021〕85号
依据内容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及发票管理 (二)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 2.备案流程 1.企业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http: //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1),注册并录入企业完整信息。 2.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逐级上报 (已承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权力事项下放的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相关备案事宜)。 3.企业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 报省商务厅 4.申请材料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内予以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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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依据机关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商字〔2021〕85号
依据内容 一、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登记备案及发票管理 (二)加强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管理 2.备案流程 1.企业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http: //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1),注册并录入企业完整信息。 2.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县 (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逐级上报 (已承接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权力事项下放的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相关备案事宜)。 3.企业申请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 ) 报省商务厅 4.申请材料经复核符合要求的,省商务厅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内予以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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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依据机关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依据内容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场所等经营内容信息。对涉及地方备案有关改革事项的,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完成销售企业、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信息更新工作,对2022年9月20日(含)前按要求完成备案的,商务部于2022年10月1日前将已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公安部等部门;对后续完成备案的,商务部及时推送备案企业信息。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指导已备案的销售企业和交易市场,按要求通过应用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一并做好辖区内新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管理工作,通过应用系统设置操作权限,并及时确认备案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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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依据机关 商务部、公安部
发文字号 商办消费函〔2022〕239号
依据内容 一、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依托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统筹做好辖区内二手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及时通过应用系统确认并上传备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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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依据机关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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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依据类别 部门规章
依据机关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依据内容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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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办结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确认备案状态。 1 材料要件企业,符合法定形式。 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状态为“确认通过”或“核对不通过”。
审核 对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 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系统内予以确认企业备案申请;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系统内将企业企业备案申请予以退回。
受理 接受企业备案申请材料。 1 材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予以受理。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商务部

地址:省政府:济南市泉城路319号;商务部: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营业执照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必要 样本.png 样本.png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二手车流通企业信息表 原件 纸质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必要 样本.jpg 样本.jpg - 要件填写齐全。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复印件 纸质 1 A4 - 窗口提交 申请人自备 自备 必要 合同样本.png 合同样本.png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1 A4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核发 必要 身份证样本.png 身份证样本.png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常见问题

  • 1

    问 : 备案信息推送时间?

    回答:系统内确认备案通过后,商务部实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公安部和税务总局。

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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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63383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山东省商务厅3楼326室(市场建设处)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63383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6号山东省商务厅3楼326室(市场建设处)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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