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
基本编码:372036031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685132372036031002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中介服务信息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 | 法律依据 | - | |||
特别程序信息 | ||||||
特别程序时限 | - | 特别程序种类 | -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事项版本 | 12416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否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1楼政务服务大厅C21窗口 - C21 |
审批结果名称 | 拨付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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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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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文字号 |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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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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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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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
依据内容 |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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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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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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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
依据类别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2号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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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1.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办材料; 2.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结算、拨付。 | 拨付 | 10 | 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 拨付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319号
电话:0531-86062208
行政诉讼
部门: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提供符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业务个人承诺书1份 | 原件或复印件 | 数据共享(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1 | A4 | 出生医学证明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个人承诺书.docx | 个人承诺书.docx | - |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 - | |
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对涉及住院并发症等难以界定情形,提供住院病历;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医院收费票据;住院、门诊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对涉及住院并发症等难以界定情形,提供住院病历; | 必要 | 出院记录样式.png | 出院记录样式.png | - |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 - |
参保男职工无工作配偶生育提供无工作个人承诺书1份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个人承诺书.docx | 个人承诺书.docx | - |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