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基本编码:371024002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6333T2371024002001
本事项由优抚褒扬纪念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权力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6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8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8点30—17点(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褒扬纪念处402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街道经十路14439号) - |
审批结果名称 |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依据名称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条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 |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县级提报 | 受理并审查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并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0 | 具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 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市级提报 | 受理并审查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0 | 具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 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省级审核 | 受理并审核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 | 20 | 具有集中供养意愿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 审核通过,逐级反馈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55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为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需长年医疗或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