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
基本编码:370724004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46333T2370724004001
本事项由优抚褒扬纪念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65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08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转报件 |
办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8点30—17点(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优抚褒扬纪念处402房间(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街道经十路14439号) - |
审批结果名称 | 烈士评定 |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烈士褒扬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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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烈士褒扬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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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烈士褒扬条例》 |
依据类别 | 行政法规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文字号 | 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 |
依据内容 |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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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受理 | 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1、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2、牺牲人员牺牲情结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3.其他当事人或募集者证明材料。4、牺牲人生前事迹。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 20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 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 |
初审 | 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 | 20 |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2、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3.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初步审查牺牲人员的牺牲情形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的情形。 | 如初审认为符合《条例》规定的,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并进入申办程序。如初审认为其明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
申办 |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然后,请示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 20 |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3、申办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 请示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
审核 |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转办的烈士评定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必要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报告。 | 20 |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3、申办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 形成审查意见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报告。 |
申报 |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烈士评定的报告,请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并将烈士评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20 |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3、申办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级人民政府上报烈士评定的报告,请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并将烈士评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评定 | 省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评定。 | 20 |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3、申办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 进行最终评定后告知与备案。 |
告知与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后,进入告知和备案程序.1、及时告知申报部门评定结果;2、告知有关部门发放烈士通知书;3、告知申请人;4、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5、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烈士评定备案报告。 | 20 |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3、申办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 1、及时告知申报部门评定结果;2、告知有关部门发放烈士通知书;3、告知申请人;4、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5、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烈士评定备案报告。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55号
电话:0531-8262168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有关死者牺牲情节及评定烈士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2 | -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追烈基本材料清单(20201214)(1).docx | 追烈基本材料清单(20201214)(1).docx | - |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2、申办事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3、申报的程序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