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办学项目(专科及以下)审批
基本编码:000105106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323D2000105106002
本事项由省教育厅(部分已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教育部门实施)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教育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4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否 | 事项版本 | 12 | |
服务对象类型 | 事业法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 是 | 申请材料联系人 | 张慧 |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0531-51793871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路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3楼省市综合业务区B01窗口 - B01 |
审批结果名称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xx年xx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通知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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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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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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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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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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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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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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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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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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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 |
依据类别 | - |
制定机关 | - |
发文字号 | - |
依据内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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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络提交、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窗口现场提交或者邮寄至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 | 1 | 材料完整 | - |
办理 | 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议,根据专家评议意见进行审核、审批 | 12 | 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 | - |
办结 | 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查询办理结果 | 1 | 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 | -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
电话:0531-82567000
受理条件
1.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是境内教育机构与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2. 境内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本省具有法人资格且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 。^3. 境外教育机构必须是在所在国或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正规教育的学校或培训组织 。^4.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在已设专业或相近专业中开展学历教育。^5.高级中等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举办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或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其内容与层次应与我省教育机构一致或接近。^6.应具有明确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完整的教学计划。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双方法人签字盖章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其他 | 下载样表填报,双方法人签字盖章 | 必要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空白表格).doc.doc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示例样表).pdf.pdf | 双方法人签字盖章 | 内容真实 | - |
合作办学协议 | 原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双方签字盖章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其他 | 双方签署协议 | 必要 | - | - | 双方签字盖章 | 要素完整,双方签字盖章 | - |
中外方法人资格证明 | 复印件 | 纸质版和电子版 | 1 |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资格证明 | -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 其他 | 双方提供 | 必要 | - | - |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资格证明 |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资格证明 | - |
常见问题
问 : 什么时间受理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
回答: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随时提出申请。问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类别和层次有什么要求?
回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问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颁发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吗?
回答:可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