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草品种审定
基本编码:370715013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565A2370715013001
本事项由林业改革发展处提供服务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实施主体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工作日 |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联办机构 | - | |
是否一次办好 | 是 | 事项版本 | 12415 | |
服务对象类型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否 | |
通办业务范围 | -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
事项状态 | 已发布 |
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4号 - |
审批结果名称 | 林草良种证书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 |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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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种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品种审定、登记与备案、生产经营许可、技术推广、监督管理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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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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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山东省种子条例》 |
依据类别 | 地方性法规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十八条 国家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除国家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外,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本省主要林木品种并进行省级审定。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十二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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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
依据类别 | 部门规章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局 |
发文字号 | 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 |
依据内容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第九条 由国家林业局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可以申请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但仅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区域试验的,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其品种应当申请省级审定。 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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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依据类别 | 法律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依据内容 | 第二条 第二款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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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期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办结 |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 | 4 | 111 | 发放林草良种证书 |
受理 | 审查申请材料 | 5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则接受受理 |
申请 |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 1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 接收申请材料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国家确定的主要林草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除国家确定的主要林草品种外,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确定本省主要林草品种并进行省级审定。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介质(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纸质材料规格 | 对应电子证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备注 |
山东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9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附件1-山东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doc | 附件1-山东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doc | - | 符合规定条件受理 | - |
山东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试行)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9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附件2-山东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试行).doc | 附件2-山东省草品种审定申请书(试行).doc | - | 符合规定条件受理。 | - |
林草良种引种备案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纸质 | 9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附件3-林草良种引种备案表.doc | 附件3-林草良种引种备案表.doc | - | 符合规定条件受理。 | - |
常见问题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