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时间: 2024年7月2日(星期二)下午3:00
出席: 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振远 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王鲁刚 省应急厅副厅长武甲庆 省消防救援总队一级指挥长焦培文
内容: 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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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康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今天,我们邀请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振远先生,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王鲁刚先生,省应急厅副厅长武甲庆先生,省消防救援总队一级指挥长焦培文先生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并回答大家提问。

首先,请刘振远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刘振远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也感谢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我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已于6月12日经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社会监督、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重要举措。自2022年以来,我省通过举报消除事故隐患近3万件、查处违法行为3.7万次,这些都是政府部门监管督查、执法检查中难以发现或者企业内部自行隐患排查有意隐瞒的问题。但是,由于受到高额奖励的诱惑,恶意举报、不实举报等滥用举报权利的现象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的受理、核查以及奖励工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为了补充细化和完善新安全生产法和我省条例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省政府规章,对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二、《办法》的立法过程

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办法》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规章一类项目。为了推进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我们会同省应急厅组成专门的起草小组,全程参与了草案的起草和修改论证工作。起草小组先后赴菏泽、临沂、聊城等市进行实地调研,走访了歌尔声学、恒安气体、锣响汽车等企业,并组织市、县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后,省应急厅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等22个省直部门会签,并专门征求了68家重点行业企业的意见。同时,我们向16市政府以及相关立法研究服务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通过部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我们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4年6月12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办法(草案)》,并于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规范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举报权利、举报渠道和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二)理顺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交通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三)规范了举报的接办和受理。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还对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四)明确了举报事项核查和处置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处理。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事项,分别采取立即排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等措施。同时,还对调查取证、核查时限、核查报告、异议解决以及保密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对举报奖励作出规定。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但是,对无法联系举报人、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监管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等情形的,不予奖励。

(六)对企业内部举报制度作出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制度。

(七)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泄露举报内容、违规领取奖励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的行为,以及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的颁布填补了我省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空白,标志着我省安全生产举报各项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下一步,省司法厅将会积极配合省应急厅做好《办法》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办法》贯彻落实到位。

谢谢大家! 

   

李康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大众日报记者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是实施社会监督、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主要举措,《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如何保障举报权利的行使? 

   

刘振远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赋予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办法》对保障举报权利的有效行使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举报渠道、举报方式等内容。

一是拓宽了举报的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到应急、住建、交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面举报。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举报网址、电话、通讯地址、办公地点等各类举报渠道,并加强宣传,以便让社会公众更方便的知悉相关举报途径。

二是明确了举报的形式。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为了便于举报受理后的核查、奖励等工作,我们鼓励、支持举报人采用实名举报的方式。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且有奖励诉求的,应当提供能够辨识其举报身份的信息或者有效联系方式。例如,一群众通过网络匿名举报我省一企业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由当地责令该企业停止生产,拆除相关设备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立案处罚。举报人提供了举报时网站生成的验证码证明系其本人举报,经核实后,已向其兑现奖励27万元。

三是对举报内容进行规范。举报人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项,并可以提供必要的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证据材料或者线索,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举报对象。针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定类型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或者套用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进行大范围或者无差别举报的,应当有明确的证据材料。

四是对举报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举报事项核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明确在举报接办、受理、核查、奖励等环节的保密要求,加强对举报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和经办人员个人信息的保密。 

   

山东台综合广播记者

我省推动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请介绍下前期我省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方面取得的工作成效? 

   

武甲庆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我从三个层面来回答这个问题:一是举报体系建设方面。我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始终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提出的加强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措施为抓手,不断健全举报投诉体系,推动我省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健康发展。近年来,我省陆续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受理办法、核查办法、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制度等多部安全生产举报文件,明确对有功举报人最高奖励50万元,重奖激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积极引导企业一线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一系列工作,搭建了我省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制度整体框架,我省举报制度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二是具体工作成效方面。仅2023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接办举报8.3万件,经核查属实后已向群众兑现奖励1004.7万元,通过群众举报查实消除事故隐患2.16万件次、制止违法行为2.69万件次,切实减少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力的促进了安全生产监管到位,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应急部统计2024年一季度我省举报接办量和奖励兑现量分别居全国第一位和第二位。三是推动举报工作产生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通过不断扎实推动安全举报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发动,从社会层面切实提高了企业职工和群众的安全意识、监督意识,同时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实现了企业安全生产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双强化”,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在这里,我们也真诚欢迎社会各界朋友针对身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通过信函、拨打12345便民热线、行业部门网站进行举报。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管是企业职工,还是社会各界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不能代替企业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所有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谢谢。 

   

中宏网记者

对于部门如何受理和核查举报事项,《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刘振远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无论举报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诉求后都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办法》对于举报的受理、核查、复核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举报的受理环节,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作出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同时,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规定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举报对象不明确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举报事项正在通过其他途径处理等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为了保障举报人权利,督促有关部门规范履职,对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但是,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

二是核查处理环节,对组织核查、核查时限以及处置措施等作出规定。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事项核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同时,对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三是复核环节,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作出规定。举报人可以在获知核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举报事项核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于30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举报人。经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核查机关补充证据或者重新核查,也可以直接组织核查。 

   

法治时代杂志记者

请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出台后,下一步将如何推动相关制度要求贯彻落实? 

   

武甲庆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实施的关键在于全面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行动,是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现实需要,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行为,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加强对其确立的新制度、新内容的学习和理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办法》得到贯彻执行。主要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要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解读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尤其是一线职工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不断提升社会知晓度。要将《办法》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理群众举报的工作能力。要通过新闻广播、新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开展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更加关注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营造安全生产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二是要抓好《办法》落地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向社会群众提供更便捷、快速、有效的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通过网络、微信小程序等进行举报监督。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全面受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认真核实、跟进核查、跟踪督办、兑现奖励,督促企业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防风险隐患转化为生产安全事故。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员工主动查找身边事故隐患的积极性,实现在事故隐患的苗头期、初始期,就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消除。

三是要抓好群众举报问题的严肃处置。推动举报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对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对违法行为迅速制止。要做好举报核查制度与违法处罚、事故调查等制度的有机衔接,对核查属实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谎报瞒报事故等举报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处置,切实发挥查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事故发生。

借此机会,也向大家通报下近期我省通过举报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群众举报一化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问题。经核查,举报问题属实,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2024年6月,经研究,决定予以举报人27.5万元奖励。

案例二:群众举报一工贸企业存在木箱制作车间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等具体问题。经核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2024年5月,经研究,决定予以举报人7.5万元奖励。

案例三:群众举报一矿山企业存在安全距离不足等具体问题。经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属实,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2023年12月,经研究,决定予以举报人6万元奖励。

谢谢大家。 

   

齐鲁晚报记者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的出台实施,从法制层面进一步规范了相关工作。请问财政部门将如何支持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王鲁刚

谢谢您的提问。群众监督举报是加强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近年来,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奖励激励机制、落实财政预算保障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颁布实施后,省财政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投入保障,完善政策机制,支持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第一,支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省财政厅配合省应急厅等部门,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针对各领域不同事故隐患和违法情形,细化明确了举报奖励奖金的兑付标准,对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查实的,分档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最高可达到50万元,通过引导群众参与监督举报,促进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第二,加大企业一线员工奖励力度。省财政厅配合省应急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鼓励企业一线员工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并对举报人加大奖励激励力度,各级依法将所需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提升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及时性、精准性。

第三,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将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统筹保障工作需求。省财政厅将加大工作督导,推动16市财政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规定,切实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经费保障。

第四,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相关资金纳入绩效评价范围,推动有关单位严格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奖励兑付,切实避免骗奖、冒领的行为,推动举报奖励等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山东法制报记者

请介绍一下我省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工作的开展情况? 

   

焦培文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始终高度重视火灾隐患的举报、受理、核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火灾隐患举报办理奖励工作机制,鼓励群众及时查找发现身边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到群防群治、共治共享。

一是畅通隐患举报受理渠道。省消防救援总队通过电话、网络、信函以及当面受理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受理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问题线索的举报投诉。今年以来,全省消防部门共受理各类火灾隐患问题举报24100起,实地核查21875起,移交相关部门2225起,责令整改隐患问题13045处,立案处罚842起,罚款979.5余万元。对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隐患举报人,及时进行了反馈。

 二是严格隐患问题核查时限。各级消防部门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举报投诉,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进行实地核查;其它消防违法行为,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举报隐患问题属实的,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是依规实施隐患举报奖励。根据消防工作实际,我们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分为严重情形和一般情形,对符合国家标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中,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9类情形以及可以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按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20%对实名举报人实施奖励;对于违反《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擅自停用、损坏、挪用或者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严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等7类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对实名举报人实施奖励。

下步,我们将严格落实省政府《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进一步畅通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吹哨人”作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城乡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社会面火灾形势持续平稳。 

   

李康

记者提问到此结束。大家如果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会后联系省司法厅宣传教育处郝俊平,联系电话:51781739。

本次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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