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山东省信访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信访工作条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法规文件。包括信访法规,以及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重要会议。包括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有关情况。
4.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事业单位招聘等。
5.财政预决算。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包括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等。
7.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山东省信访局网站(网址://xfj.shandong.gov.cn)公开。
2.通过山东省信访局“山东信访”微信公众号、政务头条号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公开。
3.通过在来访接待场所设置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公开。
4.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5.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相关媒体公开。
同时,在省档案馆(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1619号;查档电话:0531-68609141;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省信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信访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
申请人可在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每周四下午集体学习)到山东省委人民来访接待室(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杆石桥街道纬一路311号)或者山东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街道鞭指巷中段)现场提交申请。
联系电话:0531-51772201
传 真:0531-51775600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来信请寄:山东省信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杆石桥街道纬一路482号,邮编:250001),请同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受理邮箱(xfjxxgk@shandong.cn)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向省信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2.当面提出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省信访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公开与申请人直接有关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程序提出。
(三)办理流程
省信访局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省信访局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省信访局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省信访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省信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山东省信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山东省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杆石桥街道纬一路482号
办公时间: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250001
联系电话:0531-51772201(本电话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传 真:0531-51775600(本传真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电子邮箱:xfjxxgk@shandong.cn(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信访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省信访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省信访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信访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