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30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山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可在山东省司法行政网(http://sft.shandong.gov.cn/index.shtml)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1.省司法厅领导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

  2.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负责人名单;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3.法规文件

  主要包括:与本机关职责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及相关解读情况等。

  4.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本机关有关会议情况、领导同志讲话要求等内容。

5.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等。

6.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各类业务统计报表等。

  7.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事业单位招聘等。

  8.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山东省司法行政网(http://sft.shandong.gov.cn/index.shtml)。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1/4/19/art_100618_38211.html)。

3.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19295/index.html)。

4.“法治山东”(微博账号:法治山东 微信公众号:sdsfxzfb)政务微博微信及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

5.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省档案馆(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1619号;查档电话:0531-68609141;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省图书馆(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2912号山东省图书馆3楼报刊部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联系方式:0531-85590878,85590762;查阅服务时间:周二至周五9:00—17:30)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山东省司法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山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50014。

  2.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信息公开网上受理邮箱提交《申请表》(邮箱:sftxxgk@shandong.cn)。

3.除信函和网上申请渠道外,本机关受理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4.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山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山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07-2号

邮政编码:250014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51781703、51781999  

传  真:0531-51781988

电子邮箱:sftxxgk@shandong.cn(此邮箱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用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以外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电话:0531-51781827,邮编:250014)或司法部(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6号,电话:86-10-65153508,84772882,邮编:10002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电话:0531-81691000,邮编:250014)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doc

                  山东省司法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空表).doc


 

山东省司法厅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