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以下简称《办法》)编制。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部分。本报告数据统计时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可在山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andong.gov.cn)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http://dfjrjgj.shandong.gov.cn)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综合处联系。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联系电话:0531-86061319,传真:0531-86061631。
一、总体情况
2019年,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持续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平台建设等工作,着力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19年,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以局门户网站、“山东金融”政务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为主阵地发布政务信息,解读金融政策;通过“山东处非”今日头条和抖音号等,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全年门户网站发布信息2278条,政务微博发布信息913条,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212篇,今日头条发布信息162条,抖音号发布小视频69个;全年制定政策性文件4件,全部通过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并解读,同时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的政策,通过图解的方式在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推出系列金融政策解读8篇;全年召开局长办公会13次,会议纪要均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公开承办的人大建议答复40件,政协提案答复32件。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9年,依法受理公民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28件,较2018年减少5件,除5件结转2020年继续办理外,均已按期办结。其中,7件全部或部分予以公开,14件因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或政府信息不存在或需要加工汇总无法公开,1件不属于政府信息,1件需要补正信息。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结合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情况和工作实际,重新编制并在门户网站发布了主动公开目录,把政府会议、重点领域、建议提案等群众关注关切的信息单独设立栏目,进一步提升了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方便了群众查询获取。在信息发布方面,坚持严格审核,先审后发,实行处室负责人、综合处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联审,全力做好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四)平台建设
认真做好局门户网站、“山东金融”政务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山东处非”今日头条和抖音号等主动公开平台建设。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和依申请公开栏目增加了实名认证功能,注册认证完的账号既可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登录,也可在省政府办公厅门户网站、爱山东APP登录,在线办事和咨询互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相关栏目还可自动提取网民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减少了操作步骤。“山东金融”微信公众号设置了微信矩阵和互动交流,强化了与16市及有关行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微信公众号之间的互联互通功能,打通了局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互动交流办理渠道。
(五)监督保障
一是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需要,结合机构改革后处室职能、人员变动情况,调整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积极组织学习新修订的《条例》,组织各处室对照新条例要求,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二是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就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多渠道多方位提升政务公开实效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在2019年度机关绩效考核工作中,专门设置了政务公开情况、落实“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任务情况等指标,在考核总分中占比超过4%,充分发挥了考核的督促作用。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 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4 | 4 | 4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60 | -24 | 36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1 | +1 | 294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6 | 3543300.0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 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8 | 0 | 0 | 0 | 0 | 0 | 28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5 | 0 | 0 | 0 | 0 | 0 | 5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1 | 0 | 0 | 0 | 0 | 0 | 1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3 | 0 | 0 | 0 | 0 | 0 | 3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 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七)总计 | 23 | 0 | 0 | 0 | 0 | 0 | 23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5 | 0 | 0 | 0 | 0 | 0 | 5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 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 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解读政策形式较为单一,目前仍以文字解读为主。二是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办理过程中,仍存在答复不够精准、规范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法制化建设需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我局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形势、新要求,多通过新闻发布会、图表、图解、视频动漫等形式为公众提供看得懂、易理解的政策解读。二是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运用重要事宜答复联合会商机制,对把握不准、集中申请的事项,答复时均由相关业务处室会同法规处、局法律顾问共同起草答复意见,确保依法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