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打印 来源:山东省公安厅 时间:2025-11-10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低空经济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的代表,坚守安全底线是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根基。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强化安全监管,为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202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动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山东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提出,要以构建服务保障新体系、激活创新驱动新引擎、拓展低空应用新场景、培育低空产业新业态为重点,聚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新业态是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确立了全链条的安全管理制度,填补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法规空白。近年来,我省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快速发展,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4年底,全省经营性无人机及通航企业达1486家,实名登记无人机7.1万架,持证操作员1.81万人。同时,也存在部门职责不清晰、监管机制不健全、执法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监管难、违法溯源难、违法成本低,“黑飞”“扰航”事件频发,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有必要在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借鉴外省市立法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落实上位法规定,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筑牢安全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部门规章做好衔接,参考了湖南、广东、重庆、浙江、四川等外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过程

2025年初,省公安厅启动办法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省司法厅依法提前参与并进行指导,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调研。收集整理国家和外省市有关资料,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学习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成果,并到聊城、滨州、威海、烟台等地的有关学校、企业和基层机关开展实地调研。二是充分论证修改。先后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专家论证咨询会,研究讨论办法草案框架及有关制度内容,邀请高校学者及实务专家参与修改工作,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3月下旬在全省公安系统征求意见,4月下旬向26个省直部门、单位征求意见,6月中旬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同步征求了16市政府及其公安局、司法局、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四是积极组织会签评估。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省公安厅修改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送23个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和征求意见,同时按照规定送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了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网络舆情风险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在对会签意见进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审查。2025年10月27日,经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39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原则和工作机制。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同监管的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同时对社会参与、宣传教育、人才培养等作出规定。

二是突出飞行安全监管。明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的资质申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上位法规定的飞行活动报批、操控行为规范、飞行禁止行为、飞行避让规则、异常情况处置等要求,并对违规飞行的处置措施、专门性问题鉴定等作出规定。

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销售、使用、租赁等各环节的监管,并在上位法基础上,细化规定了低空飞行信息化建设、管制空域划设调整、地面警示标志设置、疏导措施、反制设备配置使用、民用运输机场扰航防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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