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的通知》

打印 来源:山东省司法厅 时间:2025-08-29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的重要环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章第二节和《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章对公众参与程序都作出了规定,但不够具体。为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决策机制,畅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渠道,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工作办法,细化公众参与的方式、节点,指导各相关单位有效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切实推进决策公众参与取得实效。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参考了上海市、天津市、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规则等制度文件。

三、制定过程

省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将《办法》制定列入省政府党组工作要点。省司法厅成立了起草小组,扎实开展起草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实地调研。赴临沂、青岛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县区和法律工作者代表意见,了解基层决策承办单位公众参与中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意见,通过省司法厅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了专家论证,与相关单位进行了会签。三是积极修改完善。根据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签情况,经反复研究论证,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充分吸纳,修改完善后形成代拟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分为6个部分。

第一条至第五条为总体规定,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参与原则以及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了决策事项目录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包括事项建议提出、目录草案形成两个部分。

第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决策制定阶段的公众参与,也是《办法》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对公众参与的组织方式进行了专门规定,强调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均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涉及市场主体和残疾人、农民工、妇女儿童等特定群体的要专项听取相关团体、组织和群体意见。另外,鼓励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与人民建议征集结合,多渠道拓宽参与主体范围。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决策执行阶段的公众参与,包括听取公众对决策执行或实施的意见建议以及在决策后评估中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为保障措施,包括经费保障、信息化保障、工作指导和鼓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分别明确了参照执行范围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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