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打印 来源:山东省统计局 时间:2023-02-07


山东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3〕17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式启动。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我国曾先后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经济普查(2003年因“非典”特殊原因,第一次经济普查推迟至2004年开展)。

2022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并对普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切实在山东省开展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在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进一步要求,起草形成了《通知》。

二、五经普的重要意义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开展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开展好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全面了解我省经济运行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特征,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扛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政治责任,深化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实现重大突破,深入实施“三个十大”行动,不断塑强高质量发展新优势,奋力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三、五经普面临的新挑战

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入,山东市场活跃度日趋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长,目前山东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1400余万户,其中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法人单位近360万个,单位总量约占全国市场主体的十分之一;与此同时,山东市场主体的经营方式越来越灵活多样,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跨行业、跨地区经营越来越普遍。本次普查还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对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数据处理等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要求。

四、主要工作内容

(一)关于普查的总体要求

1.普查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客观准确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2.普查的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结构和质量,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通过普查,客观反映我省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关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1.普查对象。在山东省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普查的范围,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关于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1.普查的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2.普查的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四)关于普查的组织实施

1.组织实施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2.普查机构:省级成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山东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普查组织实施中的重要事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员单位包括与经济普查密切相关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市级及以下政府也将参照省的组织架构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地区普查工作。

五、普查经费保障

本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其中,普查手持数据采集终端(PAD)等专用设备要在充分利旧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做好测算,购置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及时拨付;“两员”报酬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市要合理确定“两员”报酬标准及各级财政负担比例,不得将负担下移,不得拖欠。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予以适当补助。

六、我省有关工作要求

为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普查数据质量,《通知》明确提出以下三项具体要求:

(一)坚持把依法普查贯穿始终。一是强调依法依规。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进行普查。二是强调打消普查对象顾虑。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三是强调数据保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坚持将数据质量放在首位。一是强化措施。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二是强化制度。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三是强化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本领域数据质量的审核,确保普查结果符合实际、真实可靠。

(三)坚持以手段创新促进质效提升。一是提高信息化应用效能。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二是积极采取务实高效的工作方法。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业务培训,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三是创新丰富工作手段。鼓励探索利用第三方等社会资源提高普查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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