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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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04-26 | 发布日期: | 2024-05-06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 | 统一编号: | SDPR-2024-0080002 |
标 题: |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公通〔2024〕33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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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 |
发文字号: | 鲁公通〔2024〕3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26 |
统一编号: | SDPR-2024-0080002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鲁公通〔2024〕33号
各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 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鲁政发〔2021〕12号)等文件规定,为有序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现就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转入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实施之日起,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不含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转入我省。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放核查机制,及时反馈排放标准核查结果。对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登记业务。
三、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途径,加强宣传引导和提示告知。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商务厅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 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转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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