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09-51116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09-11-30 发布日期: 2009-12-07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9〕128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9〕128号
成文日期: 2009-11-30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2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1号)精神,省政府设立企业管理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企业管理奖”是省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省企业管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省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我省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 省企业管理奖分别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企业奖项设10个名额,管理创新成果奖项设20个名额。
  第五条 省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 省企业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省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 省企业管理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企业6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授予“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国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质量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扎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对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广泛借鉴价值,成效显著,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积极应对,强化精细化管理,练内功、挖潜力、增效益,成绩突出。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加强战略管理,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
  (四)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完成了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
  (五)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创造就业机会,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强,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资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拥有一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八)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十条 授予“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原则上从全省历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中评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色突出、创新性强、层次水平高,得到了国内外公认。
  (二)实用性强,在企业中经过了2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他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省企业管理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驻鲁中央企业奖励项目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一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省企业管理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将推荐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省企业管理奖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省政府向获奖企业及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省企业管理奖奖金数额如下:每个获奖的企业奖金10万元,每个获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奖金10万元,奖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管理奖励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的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交流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市级企业管理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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