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公安 |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 统一编号: | SDPR-2025-0080002 |
| 标 题: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鲁公通〔2025〕130号 | 有 效 性: | 0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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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
| 发文字号: | 鲁公通〔2025〕13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 统一编号: | SDPR-2025-0080002 |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公通〔2025〕130号
各市公安局,滨海公安局:
为贯彻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领域“放管服”改革等政策施行情况,省厅研究修订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修订后的裁量基准内容分为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禁毒、反恐怖主义、沿海船舶和出海人员管理、交通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附则等九章,对417项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了适用条件、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
修订裁量基准是保障《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新法实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组织学好、依法充分用好裁量基准,切实提升行政案件办理质效。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裁量基准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拟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以及《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个别案件确实不宜适用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但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履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审批、集体讨论等程序。
执行裁量基准过程中,各地要根据任务形势变化,聚焦服务一线执法实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执法需求,省厅将认真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组织研究完善,切实提高裁量基准的实效性、针对性、协调性。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坚决防止错用滥用。
裁量基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4年12月24日发布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山东省公安厅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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