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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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机关: | 省财政厅 | 统一编号: | SDPR-2021-0130006 |
标 题: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财农〔2021〕45号 | 有 效 性: | 1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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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省财政厅 |
发文字号: | 鲁财农〔2021〕45号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统一编号: | SDPR-2021-0130006 |
有 效 性: | 1 |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农〔2021〕45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3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制定政策和制度办法,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以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各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以及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创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先建后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奖补、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厕所革命后续管护等。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给予奖补。
(二)美丽乡村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乡村。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用于支持利用村集体资金资源资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四)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
(五)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支出用于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六)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出用于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七)农村厕所革命后续管护支出用于支持各地改厕后续管护和规范提升。
(八)其他支出用于支持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测算分配
第七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作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重要内容和测算分配因素。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如下:
(一)中央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上年度市县级财政实际投入等因素测算分配,并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给予倾斜。省市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可参照上述因素纳入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测算分配。
(二)美丽乡村奖补支出按照年度确定的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数量及每村补助标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纳入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相关市县。对承担试点任务的县(市、区)实行定额补助。
(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支出按照中央确定的、全省每年遴选的试点村数量和补助标准测算。中央财政每村补助资金30万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从省、市财政切块下达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支出省级按照各市县乡村人口情况、村庄情况、财力差异、上年度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保障资金落实情况等因素,结合对市县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测算分配;市级参照省级分配因素测算分配省级和市级补助资金;县级按要求做好兜底保障工作。
(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出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奖补。
(六)农村厕所革命后续管护支出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和农村户厕、公厕补助标准测算,纳入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相关市县。
(七)对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和其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事项实行定额补助。
第九条 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分配适当对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情况较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成效较为明显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给予激励,优先安排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美丽乡村重点县建设等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项目。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到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同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分配到各市的中央资金要及时分解到相关县(市、区)。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下一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一定比例的预计执行数通过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到有关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在省人代会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将剩余的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通过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市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省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任务预算安排本级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等,统筹中央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省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按照各级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目标任务,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编制年度《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方案》(附件1),明确用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资金规模及支持方向,由各市财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统筹规划、系统实施,利用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大力开展乡村集中连片治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将市县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纳入全省财政支农政策落实情况调度通报事项。各市财政部门要认真填写《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每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综合改革发展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省财政厅于次年3月底前,按照规范要求完成全省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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