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水利
成文日期: 2024-02-27 发布日期: 2024-02-28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24-0010001
标  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
发文字号: 无〔2024〕无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水利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无〔2024〕无号
成文日期: 2024-02-27
统一编号: ZCDR-2024-0010001
有 效 性: 0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周村区河湖管理实际,对全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了划定,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1.孝妇河:管理范围线为河堤外边缘;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2.淦河、涿河、米沟河、白泥河、范阳河(王村镇小史村段至淄川边界S509桥段):管理范围线为河口线外延5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3.东道流域、小尚流域、朱首湾流域、玉清河、玉带河、杏花河(青阳河):管理范围线为河口线外延3米;保护范围线为管理范围线外延20米。

4.河东水库、丁家水库、东道水库:管理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以内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米。

5.其他末端支流以现状河口线(水位线)为管理范围。

6.河湖管理范围因自然条件或历史原因等不能保证时,先按客观现状划定,以后随城市规划建设按划界要求进行调整。

7.本区域内河湖如经综合治理,其管理范围界线按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二、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事项

1.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2.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阻水障碍物及采砂、取石等影响河势稳定和其它妨碍河湖行洪的活动;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界桩、公告牌等工程设施。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炸鱼、毒鱼、电鱼和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开挖窖井,垦堤种植,倾倒、堆放垃圾及废弃物等行为。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21年2月1日发布的《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周村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的公告》同时废止。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24年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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