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公安
成文日期: 2024-12-24 发布日期: 2024-12-31
发布机关: 山东省公安厅 统一编号: SDPR-2024-0080005
标  题: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公通〔2024〕120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关: 山东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 鲁公通〔2024〕120号
成文日期: 2024-12-24
统一编号: SDPR-2024-0080005
有 效 性: 0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公安机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鲁公通〔2024〕120号


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

为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年”,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厅研究修订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行使的重要执法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适当,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处罚予以细化而形成的裁量细则。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于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学好用好《基准》,是公安机关深化“法治公安建设年”、加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客观要求。

二、认真组织实施。《基准》内容分为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禁毒、反恐怖主义、沿海船舶和出海人员管理、交通管理、反电信网络诈骗、附则共九章,对348项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了适用条件、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基准》内容纳入“鲁警e法通”、执法应用平台中,方便基层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学习使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和《基准》规定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拟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以及《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要坚持合理适用《基准》,准确把握尺度,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发生。要坚持公平公正适用《基准》,对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当,不得因与违法行为不相关的因素区别对待当事人。

三、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将执行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执法制度。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构成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基准》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2020年9月29日发布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附件: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doc

山东省公安厅

2024年12月24日

        政策解读 | 2024年新修订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负责同志&媒体解读 |省公安厅制发《 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专家解读 |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一图读懂 | 2024年新修订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媒体解读 | 山东修订发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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