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业部第15号令发布《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检测费用由生鲜乳收购站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或者变相转嫁给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并保存2年。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办法》自二○○八年十一月七日起施行。(详见第15页)●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办法》指出,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培训收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3类。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代提供服务的单位收取的相关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培训收费是指高校或其所属院、系、所、中心等,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费用。培训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培训收费和经营性培训收费。高校的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各类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高等学校的学生须按规定交纳学费。(详见第3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