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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 办公地点: 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一路12号
  • 传真: 0531-51791800
  • 办公时间: 8:3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0531-51791630
  • 机关简介
  • 领导信息
  • 内设机构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文物局(以下简称省文物局)牌子,归口省委宣传部领导。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省文化、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省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好客山东”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省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齐鲁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和齐鲁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第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宣传、机要、保密、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舆情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意识形态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开展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文化和旅游法治建设。组织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政策调研工作,制定文化和旅游政策。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承担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宣传推广处。负责拟订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山东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以及“好客山东”旅游品牌体系建设。负责文化创意产品和旅游产品市场营销,开拓旅游市场。组织协调大型旅游营销活动。

(五)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和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省级重点以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管理全省文化、旅游、文物专项经费。监测全省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省文化、旅游、文物统计和产业考核与管理工作。

(六)行政许可处。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推进文化和旅游系统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领域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管理工作。

(七)艺术处。拟订全省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专业文艺院团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指导各类职业剧团、演艺剧场、公共美术馆的业务工作。

(八)公共服务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文化事业和旅游公共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推动全省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大数据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利用公共文化阵地,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传播。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十)科技教育处。拟订全省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文物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智慧化。组织协调全省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文物科研以及成果推广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创新奖励工作。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院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十一)产业发展处。拟订全省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以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参与具有综合功能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策划、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全省文化、旅游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承担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有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各类旅游交通的衔接工作。承担省政府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工作。

(十二)资源开发处。承担全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部门合作,发展全域旅游,指导全域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目的地建设。指导推进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承担乡村旅游相关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商品创新以及开发体系建设,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发展旅游购物。承担红色旅游、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工作。

(十三)市场管理处。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行社、导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导游职业资格和等级认证。

(十四)执法督察处。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犯罪,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十五)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负责编制、审核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依法负责全省博物馆的设立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可移动文物资源。负责全省博物馆、纪念馆文物藏品的鉴定、交换、调拨、借展、修复、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以及数字化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出境文物、刑事文物,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收购、交换和征调,负责全省文物出入境展览的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全省博物馆文物安全工作。

(十六)文物古迹处。协调、指导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文物资源调查工作。审核、申报和管理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指导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负责全省相关重大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省世界文化遗产(含世界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审核、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省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考古处(挂大遗址保护处牌子)。协调、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协调、指导全省重大考古项目、调查和课题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指导在山东境内和水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项目,组织开展相关考古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估。指导考古出土文物工作,负责协调考古出土文物的移交。组织实施全省古遗址、古墓葬保护管理利用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工作,负责考古遗址公园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基本建设和城乡建设中的考古和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指导考古成果转化和考古知识普及工作。

(十八)革命文物处。负责拟定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组织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等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十)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行政编制14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厅长(省文物局局长)1名,副厅长5名(其中,副厅长、省文物局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