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规范“人生第一证”管理使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制定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证件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签发管理、废证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七方面内容。《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12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1日。
为规范证件和档案管理,《管理办法》要求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存放双人双锁和专人管理。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建立完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制度,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连号归档,永久保存。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一律不得外借,换发材料应将既往首次签发档案材料复印件一并归档。推进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信息化管理,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电子档案数据库。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可选择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网、“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等平台进行线上申领。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应到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具有签发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以及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等处理的,由新生儿母亲向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要求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各级管理、签发机构统一使用山东省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建档和签发。
根据《管理办法》,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信息错误等原因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已盖章签发的不得按废证处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2年的按废证处理。
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2016年后签发需撤销的,应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线上撤销审批流程予以撤销,同时书面通知新生儿落户地公安机关。(记者 黄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