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严格落实农产品网络销售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会后,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办公厅一级巡视员石晓就修法原则和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条例共8章74条,主要规定了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监督管理等内容。“修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立足我省实际,重点围绕社会普遍关注的农药管理、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网络销售和农产品溯源管理等方面,力求针对问题拿对策,瞄准症结定制度,回应关切办实事。”石晓说。
条例严格规范用药管理,重点强化对限制类农药的管控,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设置了处罚。
走好品牌强农之路,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品牌农产品实现优质优价。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的重要形式,但线上交易的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不时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条例严管网络销售管理,规定农产品网络销售者在其网络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要公示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条例还进一步压实网络平台经营者责任,要求其应当对入网销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加强管理”。
严格产品溯源管理,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追溯信息在线监控和实地核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列入追溯目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平台注册,及时上传、完善生产记录等追溯信息。同时,条例明文鼓励有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生成二维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刘一颖 通讯员 刘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