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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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01 09:10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工信人〔2023〕11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30日


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名称

  (一)正高级专业人员职称: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二)副高级专业人员职称:高级工艺美术师。

  (三)中级专业人员职称:工艺美术师。

  (四)初级专业人员职称: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工艺美术理论研究、工艺美术传统技艺、工艺美术现代设计等领域工作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

  第四条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可综合采取专家评审、业绩展示、实践操作、面试答辩、考核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对符合本标准条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工艺美术方面的专业论文、科研课题、专著编著、行业标准、技艺作品、技艺创作报告、产品或服务合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专业设计、工程项目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行业组织开展的工艺美术公共文化和社会教育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规定申报年限内(从申报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身心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承担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取得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工艺美术员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熟悉工艺美术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二)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2. 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3. 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4. 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掌握工艺美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艺。

  (二)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参与工艺美术的课题、设计、项目、作品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三)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四)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

  2. 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

  3. 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

  4. 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

  5. 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6. 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第九条 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熟练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技术知识或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工艺美术专业初级职称人员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工作能力,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指导、解决本专业研究、制作或设计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或报纸理论版(文艺版)上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

  2. 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一定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或总结报告等专业文章1篇以上。

  3. 完成的工艺美术技艺作品、专业设计、工程项目、科研课题等专业工作任务,其中1项获得县级以上工艺美术协会专业比赛奖励,或为体现本人专业工作水平、能力、特点的代表作。

  (三)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3. 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

  4.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5. 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

  1. 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2篇以上;或参与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1项以上;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2. 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工作部门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第十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系统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熟悉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掌握工艺美术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制作、设计、创新、保护、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侧重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的人员,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或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著述1部以上。

  2. 侧重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作品被用于省级重大外事活动、省内举办的大型活动、赛事等场合,或作品被省部级以上专业工艺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收藏1件(套)以上;或参与组织恢复传承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

  3. 侧重工艺美术现代设计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完成的重要设计项目或设计方案,被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采用或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项以上,获得省(部)级工程(设计)比赛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行业协会工程(设计)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4项以上。

  4. 工艺美术高技能人才,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4项以上。

  5. 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取得工艺美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6.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1项以上省级行业技术标准或至少2项团体或市级地方标准;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三)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

  2. 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和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干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高级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长期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制作、设计、创新、保护、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工艺美术创新、保护、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侧重工艺美术理论研究的人员,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或在公开发行的期刊、出版的书籍上发表5篇以上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其中至少1篇论文或报告达到专业领域国内先进水平;或独立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专业著述1部以上。

  2. 侧重工艺美术传统技艺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创作的作品被用于重要国事活动或国内举办的国际大型活动、国际赛事等场合,或被省部级以上专业工艺美术馆(艺术馆、博物馆)收藏2件(套)以上;或组织恢复传承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1项以上;或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中,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5项;或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省部级工艺美术类专业奖项一等奖8项。

  3. 侧重工艺美术现代设计的人员,作为主要参与者,参加完成的重要设计项目或设计方案,被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采用或实施、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工程(设计)比赛一等奖3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工程(设计)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5项以上。

  4. 工艺美术高技能人才,独创或主创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国家级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3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工艺美术专业比赛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5项以上。

  5.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取得工艺美术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

  6. 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编制完成1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以上团体或地方标准;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得者。

  (三)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三章 破格推荐

  第十二条 对在我省工艺美术行业发展、传统技艺传承和作品设计创新等方面,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可由2名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本领域正高级职称专家作为推荐人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的工艺美术师,具备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被评定为“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二)独创或主创的作品,作为重要国事活动或省级重大外事活动赠送礼品,获得较高荣誉。

  (三)工艺美术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的高级工艺美术师,具备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申报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二)独创或主创的作品,作为重要国事活动赠送礼品,获得较高荣誉,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2年以上。

  (三)工艺美术专业工作业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2年以上。

  第十五条 破格推荐高级工艺美术师或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推荐人,应为现从事工艺美术相关专业的专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推荐人条件:

  1. 获得工艺美术及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

  2. 曾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的推荐人条件:

  1. 获得工艺美术及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

  2. 曾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十六条 推荐人应当如实撰写推荐书,包括推荐层次、推荐理由,并对被推荐人的理论水平、工作业绩、专业成果、技艺水平以及突出特点等撰写综合评语。

  每一名推荐人每年度破格推荐不超过2人,推荐人当年不作为工艺美术高评委评审专家人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年限计算均截止到参评当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成果专利和论文著作,均指现聘期内或任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所获荣誉、奖项、文章、项目、设计,不可重复使用。

  成果、专利、奖项、项目须提供奖励证书、鉴定证书、认定证书、收藏证书、中标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大专、大学学历申报参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部分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工艺美术传统技艺是指陶瓷工艺、雕塑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抽纱刺绣工艺、编织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二)工艺美术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荣获市级以上首席技师、技术能手等的申报人员。

  (三)本标准条件凡冠有“以上”“不超过”的,均包含本级数量。

  (四)“独创”指唯一的创作完成者;“主创”“主要参与者”均指排名前2位的参与完成者;出版专业著述和发表专业文章指排名前2位的作者。

  (五)“省级”“市级”“县级”分别指行政区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县)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资格评审体制促进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意见》(鲁人社办发〔2014〕11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关于印发山东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1号)同时废止。


(2023年6月30日印发)





责任编辑: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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