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
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试行)》和
《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牧人发〔2022〕3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试行)》和《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日
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饲料兽药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从事饲料兽药质量检验监测、生产研发,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饲料兽药工程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评价制度,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饲料兽药工程职称考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负责。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五条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钻研业务。
3.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从事专业工作水平。
4.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5. 规定申报年限内(从报考年度向前起算)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6.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历资历条件
1. 参加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学历,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
2. 参加中级职称(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满7年。
第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
有效衔接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且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考试。
第七条 饲料兽药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助理级、中级职称考试均设《基础知识和实务》一个科目,设饲料、兽药、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3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专业。
第八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九条 初级、中级职称应试人员须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颁发,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坚持回避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及家属等,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
山东省饲料兽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培养高素质饲料兽药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饲料兽药行业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促进全国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程技术领域从事饲料兽药质量检验、生产研发,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相关工作(以下统称饲料兽药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饲料兽药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饲料兽药专业的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发明专利、专业论文、学术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确保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
第五条 突出业绩评价水平和实际贡献,重点评价饲料兽药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解决实际问题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饲料兽药工程领域职称,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升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工作水平。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饲料兽药工程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第三章 学历资历条件
第八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符合下列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二)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九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有效衔接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且从事饲料兽药领域相关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四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掌握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取得重要成果;独立主持和参加重大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主持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等,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
2. 参与1项省级以上饲料兽药工程领域科研项目、课题、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2项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程或技术规范,并在行业内推广实施1年以上。
4. 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在行业内应用1年以上。
5. 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作为授课讲师面向全省范围授课3次以上,且听课人数累计1000人次以上。
6. 参与饲料兽药工程领域重大项目(新建车间、产线或重大改造项目等)规划设计、关键设备选型、项目安装调试验证等工作并顺利验收通过,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的前3位人员。
7. 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8. 获得省级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全国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其中团体奖的需前3位。
9. 公开出版专业专著、教材1部以上(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10. 在SCI发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作为第一、二、三或通讯作者);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1. 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以上并被采纳(独撰或第一作者,得到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全面系统的饲料兽药工程领域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本专业重大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能够解决本专业的重大技能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能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能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 主持研制研发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等,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可比性技术指标或科技成果转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级以上饲料兽药工程领域科研项目、课题、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国家、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或技术规程以上,并在行业内广泛实施1年以上。
4.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在行业内推广应用1年以上。
5. 在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作为授课讲师面向全国范围授课3次以上,且听课人数累计1000人次以上。
6. 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7. 获得全国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其中团体奖的排名前3位。
8. 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行业发展规划、专题研究报告的编制(独撰或第一作者),并被有关部门立项或采纳。
9. 公开出版专业专著、教材1部以上(独著,不少于5万字)。
10. 在SCI发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篇以上(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或中文核心期刊发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学术期刊上发表饲料兽药工程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11. 在CN或ISSN期刊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1篇以及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3篇以上并被采纳(独撰或第一作者,得到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的推荐)。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三章规定的学历或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取得现职称后在相关行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由2名以上本行业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十三条 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两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除具备正常晋升条件外,还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二) 获得省级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其中团体奖排名前2位。
(三)主持本行业省级项目(课题),并经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管理、应用技术中推广。
(四)获本专业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等次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相关竞赛中获得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1项以上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并在本专业推广应用1年以上。
(六)主持或参与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或技术规程以上,并在行业内广泛实施1年以上。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常晋升条件外,还应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
(一)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
(二)获得全国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其中团体奖排名前2位。
(三)承担本行业国家级工程、科研项目(课题),并经组织同行专家鉴定(验收、评估等),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并结题验收。
(四)本行业研究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等次的主要完成人。
(五)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2项以上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并在本专业推广应用1年以上。
(六)作为第一位起草人,主持完成本专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在中文核心期刊、SCI等期刊发表专业技术论文至少2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在国家级高端工程类学术会议发表主旨学术/技术报告,并被会议论文集收录。
第六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相关规定,饲料加工中控工(职业编码:6-01-02-00)、兽药制造工(职业编码:6-12-04-00)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从事饲料兽药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本条件第二章有关规定条件和第三章学历资历、第四章能力业绩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饲料兽药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十七条 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饲料兽药工程专业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并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按下列要求直接申报对应饲料兽药工程专业职称: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年”为周年,“以上”“以下”包含本数、本级。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项目、课题一般是指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正式确定的年度或阶段性重点研究项目、课题等。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的项目、课题,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励,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省专利奖、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具有CN刊号和ISSN刊号的专业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公布的有效目录为准。在增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正式发表论文须能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网站查询下载。著作指取得ISBN(国际标准书号)、公开出版的书籍,不含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项目课题、标准规范、专利、专业论文、学术著作、成果奖励等,均须为专业领域的代表性成果。同一成果或事由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认定最高奖,不重复认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主持”是指担任项目、课题、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第一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主要发明人、主要成员、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起草人,是指排名前3位的成员。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
(2022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