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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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3 13:20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投资〔2022〕1011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质量,我委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3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咨询评估质量,按年度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咨询评估机构,对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需核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划(含规划调整);

2.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

3. 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书;

4. 按具体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5. 省发展改革委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6. 其他需要咨询评估的事项。

(二)投资管理评估和后评价,具体包括:

1. 对本条上一款中的专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3. 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投资等专项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投资效益评价;

4. 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建设项目等的监管核查。

第七条 对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规划、重要项目、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投资项目评选等,原则上由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实行专业评审。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近5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不少于50项;节能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近5年承担节能报告编制和咨询评估任务合计不少于50项(特殊行业除外)。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投资咨询评估专业;

(二)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经过公开招标等程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建议名单;

(三)按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工作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对个别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就具体评估事项选取咨询评估机构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选取顺序: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依据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统一出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对评估内容、评估重点和完成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四)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咨询评估委托书后,应立即开展工作,并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五)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投资决策阶段相关建设规划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参与投资管理后评价工作;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因回避不得承担本次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仍排在本专业的队首。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存档备查。

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咨询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工作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工作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四条 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事先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2、3项规定的委托事项的评估时限,仍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流程再造暂行规定》(鲁发改许可〔2019〕1048号)执行。

咨询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评估过程中,有关单位提供补充说明等材料的时间,不作为计时时间。补充材料时间以咨询评估机构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应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参与评估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以及变更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单位地址等,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五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评估报告质量、评估时限等进行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挂钩。

对咨询评估报告首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暂停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被评价为较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将其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删除,并取消其参加下一轮咨询评估机构名单遴选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人员配备、相关处罚和奖励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咨询评估机构资格: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除因回避情形外,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五)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费用,或者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六)经核查已不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机构相应条件。

第二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山东”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情况,按年度安排省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开展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日。

附件:

1. 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pdf

2. 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pdf

3. 投资咨询评估质量考核表.pdf

(2022年12月5日印发)

责任编辑: 门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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