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鲁政字〔2022〕2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实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遵循依法统一、分级管理、规范运行、协同推进原则,以失业保险政策全省统一为核心,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基础,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序实施。
二、统筹内容
(一)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应保尽保。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统一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和失业保险相关待遇领取政策。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各市不得自行制定;此前由各市自行制定、与统一政策不一致的政策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政策,自2023年起,设置5年过渡期,由市级提出过渡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过渡期内相关政策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基金和市县政府分担,2023年市县政府共同分担比例为20%,过渡期内每年增加20%,第五年提高至100%。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1. 基金统收。除青岛市外,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统一缴入省级国库,再定期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通过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归集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青岛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 基金统支。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基金拨付到省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资金后拨付到各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列支。
3. 统筹处理各市历史结余基金。2022年12月31日各市(含省本级,下同)的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封定作为历史结余基金,存放在各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省级统一管理,在出现基金收支缺口时根据各市历史结余情况统一调度使用。各市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应付未付的各项失业保险政策支出,累计结余基金不足的,市县政府应予以承担。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全市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省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由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相应税务部门编制。
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各市及省本级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算草案。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连同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四)统一责任分担办法。
1. 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省级统筹后,各市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内当期收支缺口,原则上按省级统筹基金承担70%、市县政府承担30%的比例进行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各市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5%。失业保险基金有历史结余的市,分担部分先从封定的历史结余基金中列支,直至历史结余基金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历史结余的市,分担部分由市县政府承担,市县政府分担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对于因市县原因未完成基金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造成的预算外缺口,以及违规支出额,由有关市县政府全额承担。
2. 及时归集缺口分担资金。当年基金收支缺口先由省级统筹基金垫付。每年4月底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数据及各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明确各市基金收支缺口、各市政府分担数额和资金上解时间,并下达各市。各市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市应分担的缺口资金足额上解到省。
3. 适时调整责任分担办法。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失业保险制度调整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责任分担办法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可适时进行调整。
(五)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理顺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体制,健全失业保险县级以上经办服务管理机构,逐步实行省内各级经办业务统一管理。加强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强化失业保险业务省级指导,推动失业保险业务下沉。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
(六)统一经办信息系统。对业务信息系统、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整合升级和功能优化,支持全省实时联网通办,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系统数据共享、收入对账信息化和业务协同。推进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数字化监管,推进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数字化转型,推进社会保障卡实体卡和电子卡全面应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基金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完善省级集中信息系统,牵头制定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和基金划拨等,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工作,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征收信息。省医保局负责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费代缴工作业务指导,落实医疗保险待遇,共享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参保情况。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配合做好失业保险费款入库、对账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建立定期对账机制,做好相关工作。各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市县政府扩面征缴主体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分担当地基金缺口,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二)实施运行绩效评价。开展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运行绩效评价,合理设置评价指标,重点评价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经办服务、风险防控等失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政策、经办、征收、信息、监督多方位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制度。落实基金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办日常稽核内控,实现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约。强化信息系统技术监控,统筹防控业务审批风险、财务管理风险、经办管理风险、征收管理风险、信息系统管理风险。健全基金监督和经办稽核内控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坚持属地监督,夯实本级监督责任,严肃查处基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
(2022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