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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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18 08:06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2〕7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山东省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23日


山东省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巡库员队伍建设,规范巡库员管理行为,进一步推进工程标准化建设,切实保障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2号)、《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21〕5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采取非标准劳动关系聘用的小型水库巡库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巡库员(以下简称巡库员)是指按程序聘用从事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小型水库巡查、管护、值守等工作的专职人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管理的小型水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 聘

第四条 小型水库巡库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年龄18-60周岁之间(对长期从事水利工作、有丰富水利工作经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满足汛期值班值守、水库巡查、日常管护等工作需要;

(三)工作责任心强,经培训能掌握水库管护相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胜任小型水库日常管护工作;

(四)居住地点距水库较近,遇突发情况或紧急任务能及时赶到水库现场;

(五)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第五条 在职人员、村两委成员、公益性岗位在聘人员、水库经营承包者不得担任水库巡库员。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座及以上水库巡库员。

第六条 聘用巡库员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按规定履行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

公告:在驻地、村公告巡库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提出报名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按照巡库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汇总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巡库员人选。

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驻地、村张榜公示拟聘用巡库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作为拟聘用巡库员。

聘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拟聘用巡库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巡库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任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 巡库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年度考核合格的巡库员,本人申请续聘,且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续聘。巡库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九条 巡库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不符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21〕5号)第十九条规定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条 巡库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管护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水库的日常巡视检查,维护大坝安全与整洁,发现工程险情及时报告;

(二)做好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及信息报送;

(三)做好防汛值班值守,如遇险情,服从指挥,参与做好险情处置、人员转移等工作;

(四)对水库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破坏工程设施、侵占库容、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五)参加岗位业务技能培训,熟知水库基本情况,熟练掌握相关技能;

(六)严格执行岗位相关制度,接受监督和考核;

(七)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巡库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小型水库巡查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  建立巡库员持证上岗制度。巡库员上岗前需经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巡库员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巡库员上岗应配备救生衣、照明、米尺等必要的装备,统一着装,并随身佩戴巡库员证。

第十四条 建立巡库员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及标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工作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巡库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 巡库员的劳务报酬应及时足额发放至巡库员个人账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扣减、挪用。

第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巡库员管理档案,定期更新和上报有关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巡库员的申请和审核材料、聘用协议、工作记录、考核和奖惩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14日。

(2022年12月12日印发)

责任编辑: 门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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