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的通知
【 字体:
打印
时间:2022-09-27 13:05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执业核准考试办法》的通知

鲁司〔2022〕50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7日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工作,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参加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且成绩合格。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应当依法、严格、公平、公正。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组织实施,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报名、集中考试。

第七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山东省司法厅划定分数线的,报名后可以免试通过。

第八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

(四)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 考试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应当在举行考试二个月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综合考察应试人员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应具备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

考试内容以当年公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闭卷考试,视情况采取纸笔考试或计算机考试。

第十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

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山东省司法厅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向山东省司法厅书面申请复查,复查只能申请一次。

山东省司法厅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试卷的保存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六个月,期满后统一销毁。

第五章 考试合格证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成绩达到山东省司法厅划定的分数线,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人员,由山东省司法厅统一颁发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执业核准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由山东省司法厅宣布其考试合格证书无效。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伪造、虚假的材料报名参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山东省司法厅参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口头警告或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考试成绩。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视其情节、后果,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6日。

(2022年8月17日印发)

责任编辑: 门良语
分享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