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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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3 13:25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

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2〕5 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水利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22年8月5日


山东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断改进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动态管理分为绿色、黄色、红色三个监管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初始监管等级为绿色。

第四条 动态管理根据累计积分和现场检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分为专项核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累计积分是指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进行的积分监管。

(二)专项核查是指由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三)不定期检查是指在水利厅组织的督查、稽察、飞检、质量与安全监督等活动中对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进行检查。

第五条 在水利部、水利厅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稽察和其它监督检查(举报调查)整改文件中,因安全生产问题被约谈的,记4分/次;依据水利部、水利厅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在水利部、省水利厅以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检查中,一般问题每条记0.2分,严重问题每条记0.6分。

累计积分超过10分的,列入黄色监管;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列入红色监管;累计积分超过30分的,不予延期或建议发证机关不予延期;累计积分超过40分的,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证书。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第六条 现场检查采用直接评判和评审赋分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直接评判情形:

(一)直接评判为黄色监管的情形: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管理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自主评定报告的;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的。

(二)直接评判为红色监管的情形:达标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的;大坝(水闸、泵站)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评价)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重伤3人(不含)以下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合格的;因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许可证件或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的。

(三)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情形:达标单位合法身份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吊销的;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证注销的;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接受检查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的;因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评审赋分标准:

(一)评审赋分80分以上,列入绿色监管。

(二)评审赋分60分至80分(不含),列入黄色监管。

(三)评审赋分60分(不含)以下,列入红色监管。

(四)评审赋分40分至50分(不含),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评审赋分40分(不含)以下,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第九条 现场检查工作程序:

(一)选取动态管理对象及检查组。专项核查原则上采用双随机的方式选取,不定期检查根据各类活动安排选取。重点选取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事故频发、以及水利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推送的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动态管理对象。

(二)检查组查看项目现场,检查相关档案资料,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对动态管理对象进行直接评判,并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直接评判表》(见附件1)。若直接评判未发现问题,则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见附件2)评审赋分。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出具《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告知书》(见附件3),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现场签字确认。

(三)检查组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向水利厅提交动态管理检查报告,根据本办法提出动态监管等级建议。

(四)经水利厅审核后,公示、公布动态管理等级。

(五)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向水利厅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整改报告书》(见附件4),水利厅组织专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证。

第十条 动态管理措施:

(一)列入绿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经验证合格的,监管状态不变。整改期限内未提交整改报告或经2次验收不合格的,列入黄色监管。

(二)列入黄色或红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问题整改完成后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整改限制期满后列入绿色监管。整改限制期满验收不合格或无法完成整改提出延期申请的,延长一个整改限制期,期满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整改限制期满未提交验收申请或延期申请的,撤销或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

列入黄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限制期为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列入红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限制期为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

(三)整改限制期内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参与文明工地、工程评优等活动。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参与省内招投标时按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赋分。

(四)列入黄色或红色监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动态管理重点检查对象。

(五)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十一条 动态管理工作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检查组对检查结果和动态管理等级建议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附件:

1.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直接评判表.pdf

2.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表.pdf

3.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检查问题告知书.pdf

4.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整改报告书.pdf

(2022年8月8日印发)

责任编辑: 门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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